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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贪腐路 一场黄粱梦
——甘肃省酒泉市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史勇腐败案剖析

来源 : 广东省直机关党建网 发布日期 : 2017-01-22 13:5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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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看各种警示教育片时,看到一个个曾经熟悉的面孔因贪腐而落马,我并没有引以为戒、敲响警钟……”接受组织调查后,甘肃省酒泉市城乡建设局原局长史勇才猛然醒悟:一直以来的侥幸心理只是自欺欺人,目无法纪的结果终将是无尽的悔恨。

  2013年6月,甘肃省纪委对史勇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10月,史勇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史勇于2003年3月至2013年5月担任酒泉市房管局、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并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涉案金额近5000万元。史勇案也成为当时甘肃省查处的国家公职人员中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

  2014年8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史勇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从逢年过节收取3000元礼金,到收受近千万元别墅

  在史勇的从政道路上,2003年无疑是个分水岭。这年3月,他由原县级市酒泉市房管局局长升任地级市酒泉市房管局局长,12月又担任市经济建设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兼房管局局长。随着职位的升迁和权力的增大,他的思想发生了变化,认为“身份变了、地位变了,也该讲究生活品位和质量,好好享受享受了”。

  人生观、价值观蜕变,使他将手中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起初,史勇只是借着逢年过节和打牌等时机,接受一些人给予的三五千元现金。在他看来,这些钱属于人情往来,并“无伤大雅”。从收受这些所谓的“小钱”开始,史勇的胆子越来越大,逐步发展到一次性收受现金达300万元,甚至连接受近千万元的别墅都心安理得。

  2011年10月,史勇转任酒泉市城乡建设局局长,为他捞取好处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事后查明,即使在十八大以后中央和地方重拳惩腐的高压态势下,史勇依然不收敛、不收手。2013年6月4日,也就是他接受组织调查的前两天,仍一次性收受他人贿赂16万美元。

  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史勇先后54次收受贿赂款物折合人民币1800万余元、41万美元。不仅涉案金额巨大,涉案财物种类也是五花八门。据执纪审查人员介绍,除大量现金和黄金、玉器、高档手表外,史勇还在酒泉、兰州、太原、上海、珠海、三亚等地以个人或他人名义,拥有住房、商铺等房产14套。更令人咋舌的是,史勇一边借收取感谢费和女儿结婚、过年过节等名义违规收受礼金和购物卡,一边还向他人放高利贷1000万元,从中获取大量不当孳息,可谓是为了捞钱不择手段。

  在史勇一步步滑向腐败深渊的过程中,他的家人特别是妻子也扮演着共谋的角色。其妻茹秀琴不仅与史勇共同收受姚某在上海以总价950万余元购买的别墅1套,还多次收受多人巨额贿赂。另外,史勇还以女婿李某的名义在酒泉某银行入股100万元,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要想承包到史勇主管的工程,不送钱是不可能的”

  史勇任酒泉市房管局局长、城建局局长期间,酒泉市新城区建设步伐加快,启动了大量工程建设项目。对于追求利润的工程承包商和企业负责人来说,“拿下”史勇就意味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一些人不惜以重金开路,动辄给史勇行贿几十万甚至几百万元。在给史勇行贿的25个工程承包商及企业负责人中,有12人行贿2次以上,最多的达8次,单人行贿时间跨度最长的达6年。

  工程承包商向史勇一掷千金,史勇则利用职权为工程承包商谋取巨额利益。工程招投标、市政项目建设、工程款拨付等,都成了他进行权钱交易的途径。只要有人送就来者不拒,后来演变到主动索贿。

  “史勇就是一个‘不见兔子不撒鹰’的人。”在酒泉,承揽过史勇主管工程的开发商中流传着这样一句话。很多人反映,“要想承包到史勇主管的工程,不送钱是不可能的,送的钱少了都不行。”酒泉某公司经理王某是史勇的表哥,为了承揽史勇主管的工程,也不得不借打牌、逢年过节等机会,先后送给他30万元现金。一些开发商介绍,史勇为了捞钱甚至将一个工程多头承包、多头收钱。

  收受工程承包商好处后,史勇就会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招投标,甚至直接操纵评标。“工程承包给谁,在招投标前就已经确定好了。”史勇案件中的一些工程承包商反映。如收受酒泉市某房地产公司经理杨某5万元美金后,史勇让杨某找2家公司对酒泉肃州南路等工程进行陪标,并向杨某提前透露了工程标底;敦煌市某建筑安装公司经理陈某,给史勇送去5万元人民币后,史勇直接让陈某公司中标……

  承揽工程要送钱,按期拿到工程款也要送钱。某建筑公司经理马某在工程完工后,多次找史勇索要工程款,每次史勇都说让马某到“10号”来,可是每月10号去总是找不到史勇,即使找到也是推托说下个月10号再来。多次反复后,有人提醒所谓的“10号”是10万元钱。果然,马某给史勇送去10万元现金,很快便结清了所有工程款。经调查,史勇仅利用工程款拨付一项,就先后23次受贿210万余元。

  精神之“钙”缺失、监督乏力必然产生腐败

  从普通工作人员成长为一名正处级领导干部,史勇也曾尽责做过大量工作。但在大权在握的十年间,是什么让史勇对疯狂敛财毫无忌惮,频频上演权钱交易的丑剧?

  与近年很多落马官员相似,史勇违纪违法案例中体现出明显的一把手腐败特征。用史勇的话说,作为市房管局、城建局局长,“自己是市里重要部门的一把手,市里没人查、省里不会查”。权力集中,监督乏力,史勇“小打小闹”时没有得到及时制约,才会一次次铤而走险,在贪腐之路上越走越远。史勇案再一次证明,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极其危险。确保党员领导干部廉洁用权,必须依靠有效的监督。只有落实好《党内监督条例》,紧盯党员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使用权行为置身于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防止下一个“史勇”出现。

  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背负的信任越多,越应该深感责任重大,在忠诚干净担当上时刻经受住考验。史勇走上重要领导岗位后,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偏差,忘记了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应该时刻用来为人民服务。史勇堕落的轨迹充分说明,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不会随着职务的提高而自动增强,必须通过严格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补足理想信念这个精神上的“钙”。只有这样,党员干部才能不忘初心,才能拥有强大的免疫力和抵抗力,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各种诱惑面前站稳脚跟。

  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腐败者必然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疯狂贪腐的史勇,终究没能逃过党纪国法的惩处。那些通过不法手段获取的金钱与财富,也随着他的入狱服刑,成为黄粱一梦中的过眼烟云。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编辑:钟婷 陈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