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由广东省纪委牵头,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纪检组、广州市检察院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广州石化原下属单位中穗公司总经理陈某等人涉嫌的重大经济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自此一起让人震惊的腐败窝案大白天下。
经查,广石化总厂原副厂长梁某、分公司原副经理刘某、化工销售广州分公司原副经理王某等人涉嫌严重受贿;广石化中穗公司原总经理陈某等人涉嫌账外经营,私设“小金库”,内外勾结,挥霍、侵吞国有资产。法院审理认定,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323.4万元;梁某收受贿赂人民币24.89万元;王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09.4908万元;陈某非法收受他人现金49.7万元,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产8万元。“11.22”案件,涉及厅级干部3人,处级干部9人,17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给予12人开除党籍、1人留党察看处分;给予15人行政开除或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场集体参与的贪腐闹剧
有利益的地方就必定有腐败滋生的温床,更何况中石化这样掌握着紧俏油料资源的国企。
现在回过头来看广州石化“11.22”案件,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些“窝案”特点:
一是涉案单位多。一条以能源为环扣的利益链条上捆绑了广石化下属企业和中穗公司联营企业10多家,还有多家社会企业。一个单位内多人合伙,或领导贪污、挪用,有关人员便群起效尤,“不光你吃肉,我也要喝汤”,结果是办一案,带一串,端一窝,甚至是整个管理层全军覆没。
二是内外勾结,手段多样,性质恶劣。因为掌握着市场紧缺的油源,很多人就做起了利用国家公器猛填私囊的美梦。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营油商就说过:“有些人早晚得出事。尤其在闹油荒的时候,中石油、中石化的油品销售公司掌握着决定民营加油站生存与否的油源。只有孝敬好这些公司的领导,民企才能生存下去。”
事实上,中穗公司原副经理刘某的落马恰恰就是因为涉及油品销售环节收受贿赂等问题。
手握石油调度工作便利的刘某,很清楚“把油批给谁就意味着让谁赚钱”的“道理”,于是一些“识趣”的不法分子就盯上了这个有缝的蛋。一个有心,一个有意,刘某正是通过将优质油提供给社会人员李某到市场炒卖赚取高额利润,从中大肆收受好处贿赂。
三是涉案人员多,级别高,文化程度高。涉案人员中,处级以上领导人员有12人,其中不少是年轻的、高学历的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如刘某、王某等,都是年龄40岁出头,具有研究生学历,均在单位担任重要职务。
大好前途当前,却被越烧越旺的贪欲迷蒙了眼睛。
四是手段恶劣,影响极坏。中穗公司主要从事的是对外投资和合作经营业务,主要领导采取瞒天过海的手段,先将中穗公司应得的利润留在合作单位,然后将巨额国有资金进行私分或贪污。
一个并不孤立的违法案例
现在看来,刘某、梁某、王某、陈某等人严重违法案件,不是孤立的、偶然的,主要是他们自身的主观因素,也与一部分制度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力有关。
(一)涉案人员的理想动摇是犯罪的根本动因
1.放松人生观、世界观改造,理想信念发生动摇。尽管这些人的作案形式、违纪违法类型有区别,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人生观、权力观和价值观发生了严重的扭曲。刘某在分析违法的原因时说:“从深层次分析,归根到底说明平时未能加强党性修养,有贪欲,未能用党性去除贪欲,一旦有合适的气候就会发酵犯罪。”“尽管当初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但终究还是把持不住。”“自己放松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权力观、价值观,没有按党员干部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韩某也说:“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发生了变化,思想上放松了警惕,放松了对党纪国法的学习,在市场经济的大海中迷失了方向,追求物质享受的思想增加了,艰苦奋斗的作风减少了,追求个人利益增多了,考虑国家和人民利益减少了。”
2.是非观念不清,法制意识淡漠。在这些人看来,吃点饭、收点钱、拿点回扣、占点便宜,算不了什么大事。有的以“社会风气都这样”来安慰自己、麻痹自己,心存侥幸。韩某说:“总认为在企业收红包是理所当然,我支持中穗公司工作,中穗公司过年过节给我红包没什么错误。”刘某也说:“回想当初,法制观念多么淡薄啊!”王某在《我很后悔》的悔过书中写道:“我很后悔,因为没有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收了别人的钱,让国家和企业蒙受了损失,辜负了党组织多年的教育和培养。”梁某在谈到收受8万元回扣的感受时说:“这些钱属于回扣性质,国家三令五申不能要,我控制不了他人,也控制不了自己,结果一失足成千古恨。”
(二)企业管理措施失位是犯罪的便利土壤
1.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教育工作,没有全部落到实处。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司对领导干部的党政教育工作是年年在讲,但在如何抓落实、见真效方面还是有不小缺漏,这就导致领导干部思想上出现疲态,能应付就应付,个别领导干部更常常以工作忙为借口,逃避学习。特别是企业抓效益、抓创收是一切工作之重心,学习教育有时候担心与生产争时间,在工作安排中不够理直气壮;即便参加学习教育的人,也未能做到真正入耳、入脑、入心。
2.制度执行不力。制度是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离开了制度,很多工作就会出轨走样。反思过去一些工作,在制度的执行中存在态度不够坚决,执行的力度不够大的现象。一方面,在遇到工作阻力和困难时,从主观上存在想绕过去甚至寄予打“擦边球”的想法。一些不法分子猜摸领导的心思,趁机干起了违法乱纪的勾当。譬如:国家和集团公司三令五申,禁止设立账外账、“小金库”,企业也制定了相应的制度,并也进行过多次清查,但中穗公司置若罔闻,“小金库”长期存在,这就是有关禁令执行不力的一个典型例子。另一方面,对制度在企业生产经营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保证作用认识不充分,对犯罪分子的狡猾手段过分低估,制度执行中存在犹豫。譬如:按照领导干部定期交流、轮换岗位制度,应该对陈某进行换岗,但考虑陈某是工作多年的老干部,会经营懂管理,一时既没有更合适的替换人选也不好安排其工作,在这种考虑下,陈某的任期一拖再拖,导致陈某长达十几年把持中穗公司,为其违纪违法提供了便利,给企业造成了损失。
3.监督不到位,查处不力。公司陆续实行了扁平化管理,这对提高企业管理效率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扁平化管理随之带来了权力的集中。而对部门、重要岗位权力运行情况的监督缺乏深入的研究,更多的是以包代管,以完成目标、任务的好坏论英雄。部门之间甚至是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不严谨,计划、生产、销售、经营等重要部门之间、“一人一笔”审批和执行等本应相互制衡,但由于机构多次分拆,部门、岗位职责的变化,本应有的部门、岗位间监督制衡功能弱化,中穗公司、销售、计划等重要的岗位长期个人说了算,导致了违纪违法人员趁机串通作案,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劣影响。二是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是有效有力。事实上,公司党委较早就对中穗公司和销售中心的党风廉政建设的复杂性有所认识,公司一直保留了这两个单位专职科级干部的纪检监察员岗位,并一直设专人负责。但是,从岗位的管理上,这两位纪检监察员分别直属于陈某和王某领导,且他们均对产品营销的方式、渠道等不熟悉,监督工作实际上无法融入。三是对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估计不足,查处工作不深入。陈某等在猖狂违纪违法的同时,又将“小金库”资金以奖励为名在有关人员中大肆派发,一定程度上骗取了一些干部职工的信任,躲过了组织应有的监督。其实,群众对中穗公司及陈某的个人问题早有反映,由于反映的问题不很具体,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没有作深入的刨根问底。
一个具有典型教育意义的警示
(一)必须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
“11.22”案件告诉我们,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要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和自身的品德修养,加强理想信仰的教育,努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作为企业党组织必须加强和改善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重要岗位领导干部进行教育的方式和方法;必须适应新形势,赋予教育新的内容,不断提高教育的效果;必须坚持警钟长鸣,将教育潜移默化于各项工作之中,触及灵魂;必须重点加强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使广大干部清楚知道何事可为,何事不能为,什么行为是犯罪,一旦犯罪将受到怎样的制裁。
(二)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大制度执行的力度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1.22”案件告诉我们,必须切实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对涉及人、财、物管理的重要制度要进行定期清理和评估,对于过于粗放的制度要加以细化,对尚未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要加以制度化,对已有的制度要不断根据新的形势加以充实和完善,使制度做到可行性、可操作性、可控性、可靠性相统一。同时加大制度执行的力度,对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处理。真正做到定好制度,以制度管人。
(三)必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权力的过分集中和监督约束薄弱,是“11.22”案件发生的客观原因之一。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必须建立健全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要从监督机制入手,对权力进行分解和合理配置,使集中的权力分散化、隐蔽的权力公开化,形成权力相互制衡的清晰关系。在领导岗位设置上,既要考虑精简、高效,减少管理层次,也要考虑对重要部门的权力和岗位职能形成纵向和横向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集中在一个人的身上,出现“一竿子到底”的管理方式,要做到计划与执行分开,执行与审核、审批分开。同时明确部门及领导的职责权限,规范及公开有关工作程序,防止越级越权及滥用职权行为的发生。要强化纪检监察工作,要健全机构的设置和专兼职纪检监察员队伍建设,选对用好纪检监察干部,要延伸纪委纪检监察工作的触角,充分发挥专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提高纪检监察能力,切实加大查办与惩治腐败的力度,提高犯罪分子的违纪违法的成本。
信息来源:广东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编辑: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