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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恋钱财走险路 以身试法食恶果
某研究所原财务处处长黎华贪污案剖析

来源 : 广东省直机关党建网 发布日期 : 2012-12-07 09: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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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权力和私欲勾兑,酿出的只能是一杯难以咽下的苦酒。

  2008年5月,曾任某研究所财务处处长的黎华(化名)因犯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十万元、罚金三万元;追缴黎华的违法所得113.4万元及孳息发还原单位;同时,追缴被告人黎华另案的违法所得52777.86元发还原单位。黎华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6月,黎华被“双开”。

  “巧”立名目,暗渡陈仓

  黎华,女,1953年9月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文化程度大学,1994年5月至2005年任单位财务处处长,负责财务处全面工作。

  2001年12月28日,黎华代表单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直属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财保直支公司)签订了购买129万元财产保险的合同,次日,又签订特别协议,约定中国财保直支公司自协议生效一年后将部分保险费人民币113.4万元转为可返还的美满家庭财产保险储金,同月31日,财产保险费人民币129万元在单位财务账上被报销平账。

  2003年12月26日,该保险到期后,黎华指派单位财务处出纳侯某到中国财保直支公司办理返还保险费人民币113.4万元事项。同月31日,根据黎华的指示,侯某领取退还的保险费113.4万元,并将其中的人民币53.4万元划入其在民生银行广州市越华支行的个人帐户,另将60万元存入黎华在民生银行广州市越华支行的个人账户。2004年1月5日,黎华又指示侯某将上述二个账户合计人民币113.4万元全部转入黎华在工商银行广州市越秀南分理处的个人账户。同月7日,黎华在工商银行广州市越秀南分理处的个人账户民币113万元被转入黎华的广东证券公司保证金账户用于炒股。

  聪明反被聪明误,自认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的黎华,至案发前,也没有将该款归还单位。


  损公肥私,生“财”有道

  黎华因为长期负责结算单位人员的奖金,她在这个问题上打起了主意。

  2002年至2004年,黎华擅自决定财务处工作人员所发奖金不扣个人所得税,并指使财务处会计人员采用先将财务处人员应缴的奖金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暂借款/公用费”账目挂账,再用从下属单位收回的“住房公积金”款项核销冲账,替财务处全部人员缴纳奖金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203998.03元,其中替黎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人民币52777.86元。

  权利和金钱酿就的苦酒

  对于长期接触钱物的黎华来说,当权力观、金钱观发生变化时,一杯苦酒也就离她不远了。

  (一)放松世界观的改造,抵制诱惑的免疫力降低,是导致违法犯罪的主观原因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黎华任财务处处长多年,应该说,她对国家法律条款、事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的熟知程度,是不容置疑的。但她为什么还要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呢?其主要原因是,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防线失守,放松了自己世界观的改造,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和自身免疫力降低,平时很少读书学习,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发生扭曲,自由主义、小团体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在头脑中占了上风,把党纪国法抛在了一边,把组织赋予的权力当成了捞取个人好处的工具,甚至把权力当成她贪污、私分国有资产的杠杆,最终滑进了犯罪的泥沼,成了一名罪犯。

  (二)把监督管理制度视作空文,是犯罪发生的另一原因

  通过内控管理体系建设,单位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是健全的,也不乏对制度落实的检查。但黎华在任财务处处长期间,她认为自己是财务处处长,什么事情她说了算,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真正落实单位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各项工作都由她直接安排,从不和其他同事商量,单位大额资金的使用情况没有及时向主管领导请示及汇报。监督管理制度对于黎华来说就成了一纸空文,从而造成她的私欲膨胀,这是使她走上犯罪道路的另一原因。

  用制度和监督堵住财务人员的贪财路

  黎华案件的发生,给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敲响了警钟。认真剖析其犯罪根源,从中吸取教训,对我们今后工作会起到积极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一)树立正确“三观”,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是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是永葆党的青春和共产党先进性的力量源泉,也是拒腐防变的思想基础。世界观的改造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在不断深化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党员干部如果放松了思想改造,抵御各种诱惑的免疫力就会下降,手中的权力就会失控。因此,要大力倡导八个优良作风,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为名所困,不为利所动,坚持立党为公,为政清廉,珍惜党和群众赋予的权力,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有了好的制度,但不能贯彻执行,制度再好也是一纸空文。黎华犯罪,个人思想蜕变固然是主要原因,但制度落实不力,监督管理薄弱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单位在日常经营管理、财务账目管理及物资管理等方面存在有不按制度办事、违纪操作等问题;工作部署多、督促检查少;一般性检查多,深入发现问题少。管理漏洞不能及时发现解决,滋生腐败的土壤不能及时铲除,致使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给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给个人带来了不幸。因此,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并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对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的教育监督,防范权力运行失控

  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造福职工,反之贻害无穷。黎华案件告诫我们,对重要管理岗位人员监管不力、制约疲软,是导致违纪违法问题发生的重要因素。不断加强监督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置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脱离组织和群众监督,放松思想教育,不能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必然导致腐败问题的发生。当前,要更加彻底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四项权力”的运作,抓好事前教育、事中监管工作,防止监督滞后软弱,筑起防范犯罪的坚固防线,确保企业和职工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

  剖析黎华的犯罪原因,如何预防类似案件再次发生呢?这是一个让人深思的问题,也是国家长期以来反腐倡廉建设的系统工程问题,它涉及人、财、物管理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关系到国家利益、单位利益、群众的利益,它直接影响到党的形象、党和群众的紧密联系;反腐倡廉建设要落在实处,就必须从根本上重视制度建设,加强内部管理监督,防止产生腐败;同时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处理要及时、到位、有力,否则走过场、装样子的形式主义既对监督检查无益,也更加严重地损害党在群众中的形象,还造成腐败分子愈加肆无忌惮。缺乏监督、监督不力是腐败滋生和腐败不能从根本上消除的重要因素,好的制度,还要有效执行和有力的监督才能发挥效力。

信息来源:广东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编辑: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