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中央纪委、广东省纪委于始于2007年6月的这场调查,号称“中国第一执行官”的杨贤才现在已经风光退休,怀揣巨额财产,颐养天年。
然而,人生没有如果。
2008年7月,杨贤才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逮捕。2010年5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10年5月31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贤才1996年至2008年春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83万余元;对价值1694万余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收缴全部非法所得。
审判后,杨贤才在看守所向专案组写了一份《我的反思》悔罪材料,回顾自己的一生,称自己“少年饥寒、青年求学、壮年奋斗、老年坐牢”,“无尽的痛思,无尽的悔恨,深深感到自己辜负了党和人民几十年的培养,辜负了党组织和领导、同事们的信任”。
从掌权时的风光,到落马后的凄凉,这不只是杨贤才一个人的悲哀。如今,再次回溯这名曾被称为“中国第一执行局长”的法官的人生轨迹,或许能给后来者一点警醒。
鱼跃龙门的“中国第一执行局长”
1950年7月杨贤才出生在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延长埔村一个贫苦的农村家庭,在八个兄弟姐妹中排行第六,家庭以务农为生,他本人靠多方资助才上完高中、大学,是家庭中学历、工作职务最高的成员。
1971年6月参加工作,在普宁市气象局工作4年后,以工农兵学员身份进入中山大学中文系学习,1978年8月被分配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做文秘内勤,后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198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被任命为民庭审判员(副处级),1989年任民庭副庭长,1993年任民庭庭长,1997年8月任刑一庭庭长,2000年7月至2002年12月任执行庭庭长,2002年12月至2007年9月任执行局局长,1993年11月起任审判委员会委员,2002年2月起任副巡视员,2007年10月任广东省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
从贫苦的农村到高级人民法院,从最基层的书记员奋斗到执行局局长,从普通文秘到副厅级干部,杨贤才凭借逆境成长的勤奋和敢作敢为的魄力获得了让人羡慕的地位。2001年杨贤才主政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后,曾对难以执行的案件制定了统一管理,对恶意逃债者发布《限制高消费令》、追究赖债者刑事责任等措施,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一时间,杨贤才成为全国法院系统的明星,被誉为“中国第一执行局长”。
然而随着名气和手中权力的不断增加,杨贤才也逐渐成为许多案件代理律师“公关”的对象。
点拨港商获赠600万元
法院的判决书中认定,杨贤才受贿最大的一笔是原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黎某送的600万元港币。
黎某原籍广东潮汕人,后定居香港,成为香港居民。此人多年来一直在广东和香港两地经商,旗下公司数家、资产数亿。上世纪九十年代初,黎某主要在广东惠州搞房地产开发,事业刚刚起步。自从攀上杨贤才后,凡是他在房地产生意上产生的民事纠纷都找杨贤才帮忙。随着交往的增多和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情谊”也与日俱增。
2000年下半年,深圳海怀公司因未按期归还贷款,被工商银行深圳某支行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半年后,南山区法院决定对在海怀公司名下的一块约670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进行查封并拍卖。消息传出后,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陆某由于在海怀公司也有3500万元债权,故也以对这块建设用地享有占有权为由对海怀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
2001年1月,深圳市一家拍卖公司根据法院建议,以2159万余元人民币对该地进行公开拍卖,这块土地被深圳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竞得。拍卖结束后,陆某以该宗地拍卖价格过低、损害其债权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拍卖异议,请求撤销此次拍卖。不久,省高法下达了停止执行拍卖过户手续的通知书。
此时,黎某已在深圳注册了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准备搞房地产开发,正因没有合适位置的土地而犯愁。恰在此时,陆某找上门鼓动其对这块土地开发。黎某虽然有心参与其中,但考虑到竞争激烈、拍卖公司又刚拍卖完毕等情况,不敢贸然下定决心。为探明将来省高级法院对该建设用地处理的倾向,他专程到广州找到杨贤才打探消息。杨贤才告诉黎某:“我建议你目前先不要动,再等等看。”
2003年初,黎某打电话再次向杨贤才了解省高法对撤销这块土地拍卖的进展情况,杨贤才直言不讳:“高法已开会研究过此案,决定撤销拍卖,裁定书很快就会下发。下一步你可以考虑参与这块土地的开发了。”在电话里,身为执行局局长的杨贤才为使黎某能顺利取得这块土地,为黎某出谋划策,将如何取得这块土地的法律途径告诉了黎某。
黎某得到杨贤才提供的确切信息后,马上找到陆某共同商量对策。两人商议,以陆某的某实业有限公司欠深圳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4500万元债权为由,由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陆某的某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陆某的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所谓的借款4500万元,制造一起外真内假的诉讼案。他们这样做的目的,一是使黎某以债权人的身份合法介入执行案,由局外人变成局内人;二是通过打假官司为黎某下一步取得土地打下基础。
他们的这一计谋果然奏效。2003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由黎某的大景源实业有限公司诉陆某的某实业有限公司债务案和陆某的某实业有限公司诉海怀公司的执行案并案审理。自此,黎某由案外人如愿介入到此执行案中。由于拍卖公司与陆某、黎某分歧较大,在深圳中院不能和解执行,深圳中院于2003年底将此案上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异地执行。广东省高法执行局经合议庭合议后指定该案由广州铁路中级法院执行。
但是,黎某却很希望这个案子能交到他比较熟悉的惠州中院执行,于是便找到杨贤才求助。杨贤才为了实现黎某的请求,在未经合议庭再合议的情况下,直接将此案指定到惠州中院执行。后在该中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各方于2004年5月达成和解协议,黎某如愿以偿获得这块土地使用权。
黎某一波三折取得建设用地,杨贤才的关照功不可没。2007年初,黎某为感谢杨贤才多年来的帮助,在请杨贤才吃饭时,提出送给杨贤才600万元港币,杨贤才欣然接受。
疯狂的“中国第一烂尾楼”
1992年,由香港中诚集团下属的广州鹏城房地产公司与广州城市建设总公司联合开发的地处广州市体育西路的中诚广场启动。中诚广场总建筑面积达23万平方米,曾一度卖出3万港元/平方米的天价。1997年,中诚广场因各种原因导致停工,此楼遂被人称为“中国第一烂尾楼”。
2002年上半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进行了债权人登记之后,于10月22日正式对外发布公告,决定对中诚广场项目进行整体处理。
由于项目收购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的,广州中院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须首先向广东省高院报送,再由广东省高院向最高院汇报;最高院的意见向下传达也必须先给广东省高院,再由广东省高院向广州中院传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着上传下达的作用,而身为广东省高院执行局局长的杨贤才自然是参与其中的关键人物。
不过,该楼并没有依法拍卖,而是在杨贤才的授意下,被以9.24亿元的超低价直接变卖给隶属于香港佳兆业集团的两家无名公司——北京金贸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和广州骏鹏置业有限公司。
2004年8月,广东峻鹏置业有限公司因伪造民生银行票据诈骗案发,公司董事长范某受到公安机关的查处,该公司被法院依法取消了收购资格。另一家参与收购的广州金贸公司想独家收购中诚广场。
经人介绍,广州金茂的母公司香港佳兆业集团控股公司执行董事郭某和杨贤才相识,郭某提出请“杨局帮忙”。杨贤才则提出,“中诚广场项目太大、太复杂,有好多债务交织,不是任何人都能收购的。你要收购,要做到一次性把9.24亿收购款划到法院账户上,我们还得逐级打报告,这件事挺麻烦。”
郭某照办后,广州中院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写出报告。很快,杨贤才便将这个报告报到了最高院执行办。没多久,最高院执行办批复同意由金贸公司独家收购中诚广场。几个月后,金贸公司如愿收购了中诚广场。之后,该公司又将中诚广场以13亿多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中石化。转手一倒,金贸公司挣了4亿多元。
事后,为表示感谢,郭某送给杨贤才100万元港币。在谈到接受郭某这100万元港币的心态时,这位高级法官坦言道:“我支持了郭某收购中诚广场,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他是商人赚了不少钱,给我点钱是应该的,所以就收下了。现在想起来,我的品格不高。”
执行官“执行”出来的发财路
执行是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诉讼当事人虽然在审判环节胜诉,拿到了人民法院的胜诉判决书,但由于法院的执行环节没到位,这份胜诉的判决犹如墙上的画饼,最终有可能只是废纸一张,这就是俗话所说的“赢了官司输了地。”杨贤才作为广东省法院执行系统的最高负责人位高权重,自然成为许多利益相关者的“攻关”对象。这对于贪欲日盛的杨贤才来说,正好开辟了一条“生财之路”。现在回过头来,看看这位“第一执行官”的发财路,你会发现多么触目惊心……
1991年,深圳市盛宝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人民政府、深圳市宝安区住宅公司、香港佳联置业有限公司,联合开发深圳市莲花山庄,产生经济纠纷。1994年至1995年,莲花山庄小业主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开发商,判决深圳盛宝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997年,深圳盛宝实业有限公司到广东高院起诉龙岗区布吉镇人民政府、香港佳联置业有限公司和宝安区住宅公司,要求划清责任,承担10%的责任,深圳盛宝实业公司经理刘某经人介绍找到杨贤才,求其帮忙,在杨贤才的协调下,广东高院判决支持了深圳盛宝实业有限公司的诉求。
1996年,铁道部第二工程局东莞市第二工程总队经理黄某因承建东莞市金湖花园的建筑工程,与东莞市金湖花园商住开发有限公司肖某发生经济纠纷而进行民事诉讼,在此案的执行过程中,2002年黄某托人找到杨贤才寻求帮助,杨贤才答应并将此案指定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此案执行完毕后,黄某为感谢杨贤才,于2005年底送给杨人民币10万元。杨贤才将此款入股于其外甥许楚家的公司。
1996年,深圳中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旅游公司因房地产纠纷进行诉讼,后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但一直未能执行。2001年,为使案件尽快得到执行,刘某找到杨贤才,在杨贤才帮助协调下,2003年底该案执行完毕。2004年底,刘某在深圳一饭店送给杨贤才20万元人民币,以示感谢。
1999年东莞慧谷集团董事长张某在与香港恒富集团合作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中产生纠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裁定张某胜诉。2003年张某为执行此案,找到杨贤才求助,杨贤才允诺后,张某送给杨贤才10万元港币。杨贤才将此案指定到黄埔区人民法院执行,由于执行不力,杨又将此案指定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07年此案执行完毕,张某为感谢杨贤才,委托其友廖某送给杨贤才港币20万元,杨贤才将此港币30万元入股于许楚家的公司。
1999年,泛华工程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深圳国都集团因购房而产生产权纠纷。泛华工程公司胜诉后,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国都集团的另一债权人深圳市怡和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异议,泛华深圳公司总经理林某担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偏袒怡和公司,为使债权得到执行,于2003年托人找到杨贤才请求帮助,杨贤才允诺后,林某送给杨贤才港币1 0万元。后在杨贤才的协调下,泛华深圳工程公司取得了房屋产权。杨贤才将此款入股于许楚家的公司。
2001年初,广东融通投资有限公司经理纪某代理了广东省第二建筑公司诉汕头南方公司工程款保证金执行案,为使案件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纪某找到杨贤才,在杨贤才的帮助下,将此案指定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并顺利的实现了债权。2002年上半年的一天,纪某送给杨贤才人民币15万元,以示感谢。后杨贤才将此款入股于许楚家的公司。
2001年,原广东百思威律师事务所主任许某代理的广州翠湖山庄债权纠纷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并执行,在此案的执行过程中,许某找到杨贤才,希望早日执行,并在债权分配时给予照顾。杨贤才答应并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催促主办法官加快进度。在杨贤才的帮助下,2007年许某的被代理人黄某实现大部分债权,许某得以收取400余万元的代理费,许某为感谢杨贤才,答应杨贤才装修房子的时候,送给杨贤才人民币50万元,杨同意,并委托许某代其保管(经查从2005年起杨贤才诸多财产由许某保管)。此外1996年至今许某为感谢杨贤才在其代理的案件中给予的照顾,分多次送给杨贤才人民币共计15万元,杨贤才已用于家庭日常消费。
2001年,广州翠湖山庄债权纠纷案由广东高院一审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其最大债权人汕头建安集团公司(挂靠)黄某为实现其债权,让其代理律师许某找杨贤才希望早日执行,并在债权分配上予以照顾,在杨贤才的帮助下,黄某实现了大部分债权,2007底在许某的介绍下,黄某送给杨贤才人民币50万元,杨贤才收受后委托许某保管。
2002年,深圳商人周某挂靠深圳友航公司与深圳金田公司共同投资开发金田广场,后与深圳金田公司发生纠纷,周某委托其朋友陈某帮忙实现其债权,陈某托人找到杨贤才请求帮助,杨贤才答应并指点周某与深圳金田公司进行仲裁。周某胜诉后,为实现其债权,杨贤才将此案指定到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与其他执行案并案执行。2006年上半年实现了部分债权后,陈某为感谢杨贤才,送给杨港币10万元,杨贤才将此款入股于许楚家的公司。
2004年罗某在担任广东金地集团公司法律顾问期间,因其子公司金泉公司欠深圳市商业银行上步支行贷款,被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罗某经人介绍与杨贤才认识,希望帮忙撤销广东金地集团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裁定。2007年4、5月份,在杨贤才帮助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罗某为感谢杨贤才,送给杨贤才人民币1 0万元及烟酒。杨贤才将此款入股于许楚家的公司。
2005年初,广东融通投资有限公司经理纪某代理了广东省第二建筑公司诉汕头南方公司工程款纠纷执行案,为使案件能够得到顺利执行,纪某找到杨贤才,在杨贤才的帮助下,将此案指定到肇庆铁路运输法院执行并顺利地实现了债权。2006年上半年的一天,纪某送给杨贤才人民币20万元,以示感谢。后杨贤才将此款入股于许楚家在深圳所开的公司。
2006年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某代理了广州宏峰投资公司执行案,陈某认为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不力,便找到杨贤才寻求帮助,杨贤才答应并按陈某的意图将此案提级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顺利执行。2007年初陈某为感谢杨贤才的帮助,送给杨贤才人民币12万元,杨将此款入股于许楚家的公司。
2005年至2007年间,广东融通投资有限公司经理纪某先后代理了广州农垦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债权纠纷案、广东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汕头帝豪大酒店工程款纠纷案及广东省第四建筑公司申请执行广州新国际公司债权分配案等案件,为保证债权尽快执行,纪某找到了其同乡杨贤才,在杨贤才帮助下,顺利的实现了所代理公司的部分债权,为感谢杨,纪某于2006年初将其在广州市三元里大道投资产业中20%的股权,折合人民币232.2万元,送给杨贤才。2008年4月杨贤才从中分得红利12万元人民币,2008年7月至2009年7月,杨贤才从中分红86.6万元。
执法犯法是最大的腐败
杨贤才案件的发生,暴露了法院队伍尤其是法院领导干部在教育监督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这其中既有主观原因,也有客观原因,既有个人原因,也有体制机制原因,令人警醒和深思。
(一)理想信念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
鱼因贪饵遭钩系,鸟为衔虫被网羁。杨贤才等走向违法犯罪道路,个人思想蜕变、免疫力降低是主要原因,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对他们进行拉拢腐蚀提供可乘之机,使他们在攀比、补偿、从众和侥幸等心理驱使下,逐步滑向腐败的泥潭而不能自拔。杨贤才在狱中反思道:“我的一生是少年凄寒、青年求学、壮年奋斗、老年坐牢……回顾自己的经历,为什么不能把握好自己,而是随波逐流呢?归结到一点,就是放松世界观改造,没有守住廉洁的底线。第一次收了别人的钱,以后就不能收手。”面对复杂的司法环境,一些抵制力、辨别力不强的法官在权力、人情等关系困扰下,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失去信念和信心,甘当他人诉讼博弈中争取优势地位的筹码和收买投资的对象,将以权谋私自我粉饰成老乡之情、朋友之谊,心存侥幸,结果在犯罪泥潭中愈陷愈深。
利令智昏加速灭亡。杨贤才最终走上政治上的自我毁灭,除缘于他对金钱的贪婪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法律的藐视和严重的侥幸心理。他曾这样描述自己的疯狂:“作为一名法官,我曾审理过各种各样的经济犯罪案,职业的特殊性也深知收受贿赂的恶果。但侥幸心理使我对国家对腐败的打击视而不惊,未能及时痛下决心停止受贿,从而使我在金钱的欲望中越陷越深”。
(二)制度存在漏洞,权力运行缺乏规范
指定执行、提级执行,本来是广东法院为了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而出台的创新之举,在全国法院享有盛誉,但由于决定权集中在杨贤才等个别人或少数人手里,又缺乏相应的监督程序和具体的操作规则,因而异化为送人情、做交易的特权。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请托,只要他愿意,几乎都能满足要求。为防止执行权过于集中滋生腐败,省法院推行了执行裁决权、实施权和执行款物管理分权制衡改革,将委托评估拍卖交由专门的管理部门统一摇珠实施,即便如此,由于许多环节缺乏制度规制,腐败风险仍然很大。有些当事人和律师反映,一些执行人员通过故意拖延确认评估拍卖效力、故意拖延采取财产查询、控制措施和返还执行款物,向当事人捞取好处、索要酬金。
(三)监督制约失位,对“一把手”监督难奏效
权力失去监督,就会被滥用,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铁律。特别是监督权,是保障权力正确运行的权力,如果本身缺乏监督,同样有被滥用的危险,而且更容易导致腐败。广东省纪委专题调研组以《倾斜的天平》为题,剖析了“11.13”案件案发原因,认为监督制约软弱乏力是重要原因之一。其中,有一段这样评价杨贤才的文字:杨贤才在执行局素以“铁腕”、“霸气”著称,他用人唯亲,以人划线,以地划线,把执行局变成自己的“独立王国”。在讨论一些重要案件的时候,他往往是首先发言,定了调子,其他法官即使有不同意见也被压制。他与一些律师不正当交往在法院也是公开的“秘密”,个别律师出入其办公室如律师事务所,甚至公然讨论案件,无所避忌,以致执行局有的法官说“我们都是在替杨贤才的律师打工。”
(四)人情关系等传统文化影响深远,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正当交往问题突出
杨贤才等并非天生的腐败分子,在金钱面前也并非全然没有警惕性,还没有到“谁的钱都敢收,谁的饭都敢吃,谁的东西都敢拿”的无耻地步。在他所收受的贿赂中,大多都有一个温情的背景,送钱送物请吃的当事人或律师与他们存在老乡、同学、朋友等关系,都认为双方关系很“铁”,而且多数贿赂是事后以“答谢”为名所送,案件本身又没有枉法裁判,觉得不会有问题,才逐渐放松了应有的警惕,就像不断加热的温水中的青蛙,在尽享温情中慢慢失去了辨别、抵制诱惑的能力。
信息来源:广东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编辑: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