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安徽省委老干部局原巡视员汪文庆被开除党籍。通报中提到,汪文庆“热衷于站台牵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原任职务影响力为他人在业务承揽、申报用地指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最终,“将其涉嫌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站台牵线”?
“站台牵线”,一般被理解为党员领导干部在某种场合利用其职权的影响力,以某种方式对相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施加影响,来支持、协助请托人。“站台牵线”的背后是以利益为“黏合剂”的官商勾连,本质是权钱交易、权权交易、利益输送。
“一般的打招呼需要明示;而‘站台牵线’更倾向于暗示,不明确表达但意思已经传递给相关方,手段隐蔽。”沈阳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慈健说。
慈健介绍,实践中,请托人可能与受理请托事项的相关部门不熟悉,为打通关节,便邀请自己熟悉的党员领导干部参加饭局,并由该领导干部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参加。在饭局上,领导不一定明确提出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可能是“只吃饭、讲感情、不谈事”。这些人看到领导与请托人关系非同一般,便“心领神会”,为请托人的业务提供帮助。正如湖南省常德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副市长涂碧波在警示片中忏悔所说:“在那里一坐,酒杯一端,现场的书记县长们当然心知肚明,虽然没有明确讲,但是表明了一个支持的态度。”涂碧波就这样为自己的家族企业站台,最终也不可避免地倒台。
站台行为不仅出现在饭局上,也可能出现在考察、调研、庆典甚至牌局等娱乐活动中,领导干部可以通过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对相关部门人员用权行为施加影响,对请托人事项予以关照。
“站台牵线”,违纪吗?
成都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熊飞介绍:“个别领导干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利用自身影响力向招标方打招呼,帮助特定企业入围,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站台牵线”的一个关键点,就是利用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党员干部的影响力,来自公权力,公权不可滥用,公权力附带的影响力自然也不可滥用。如若滥用影响力,有何后果?与利用影响力相关的违纪行为,在党纪处分条例中也有所表述。
例如,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慈健说:“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收受了对方财物,领导干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领导干部的处理也可以适用上述条款。领导干部知情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该领导干部可能构成受贿罪。”
还有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新增的这第一百零六条,对党员离岗后违规为他人谋利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有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利用对本单位本地区的影响力,牵线搭桥、充当掮客,继续利用影响力为亲属或特定关系人打招呼办事,为人站台,从中谋取利益。
党员干部热衷于“站台牵线”、谋取利益,后果可不只是违纪那么简单,如果收受请托人超过一定金额的贿赂,则可能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那么问题又来了,什么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法学院教授孙国祥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孙国祥介绍,与普通受贿罪相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相对复杂。构成要素具体表现为:一是行为人接受请托人的请托;二是利用对国家工作人员(包括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被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四是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的财物。
熊飞列举了实践中的几种常见情况:
领导干部在职时,凭借其职权或职务影响力,通过参加活动、介绍引荐、打招呼等方式充当商人老板的代言人、代理人,示意相关部门为请托人“开绿灯”“行方便”。领导干部则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
领导干部身边人(亲属、秘书、司机等)收受他人财物后,请求该领导干部为请托人办事。比如,某领导干部子女收受商人贿赂,让领导干部为商人在项目审批上提供帮助。又比如,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凭借与领导的特殊关系,借用领导的影响力、打着领导的旗号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贿赂。
领导干部退休后,手上虽无权了,却还利用原职权形成的影响力和关系网,为他人站台并收受财物。
……
现实中,很多“站台牵线”、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实施得非常隐蔽。比如领导干部参加商人组织的活动,全程不说话、不表态,如何认定?
慈健认为,如果领导干部明知商人利用他出席活动来提升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且该领导干部基于自身职务地位等因素能够对相关事务产生影响,那么这种行为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为商人站台。反之,若领导干部确实不知情,而且没有对相关事务产生实质影响,则不构成。具体认定需综合考虑活动背景、目的、领导干部与商人关系及后续是否有利益关联等多方面因素。
熊飞建议,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可以重点把握以下情节:一看领导干部出席活动,是否出于工作需要、履职要求。二看“站台”行为发生之前,领导干部是否已经知道请托人有明确的请托意思表示。三看领导干部的下属是否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等等。
党员领导干部出于工作职责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这是应该鼓励的事儿。关键是要把握好公与私的边界、廉与腐的边界。如果领导干部是出于公心与企业交往,这没毛病;如果是出于私利,利用影响力为商人老板“站台牵线”谋取不正当利益,破坏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则涉嫌违纪甚至违法犯罪!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游弋 杜国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