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委印发《广东省党的问责工作实施办法》,为该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办法》紧紧围绕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逐条进行细化。对党的领导弱化条款,从执行路线方针政策、推进五大建设以及处置重大问题三个方面进行细化;对党的建设缺失条款,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方面进行细化;对全面从严治党不力条款,从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三个方面进行细化;对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条款,从“六大纪律”进行细化,重点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条款,从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履行责任三个方面进行细化。
《办法》参照广东省开展责任追究的经验,明确问责的启动、核查、决定以及成果运用等一般性程序,并进一步明确问责中不同机关和部门的权限及分工。增设了简易程序条款,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事实清楚、情节较轻,适用通报、诫勉的,可以不进行调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同时,增设了听取被问责人意见、申诉救济等程序,保障被问责人权益。
《办法》新增了从重、加重情形和从轻、减轻情形以及免责情形。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一是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掩盖、袒护的,二是对上级党组织明确指出的违规违纪问题拒不整改或者问责的,三是干扰、阻碍责任追究或者对抗组织审查的,四是被问责后同一任期内又发生类似问题需要问责的,五是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第十三条规定了四种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一是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的,二是在问责调查前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负面影响的,三是积极配合组织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四是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编辑:钟婷 陈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