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11:00-11:30广东地税上线珠江经济台广东民声热线直播节目,现就听众及网友咨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及相关政策解析整理如下:
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取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之“5年唯一”认定标准问题
听众刘先生来电咨询:房屋中介说,二手房满足“5年唯一”条件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想咨询一下“5年唯一”的具体标准。
解析:依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转让住房,如果该住房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房屋中介关于转让“5年唯一”住房取得所得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是有依据的。
至于“5年唯一”认定标准问题,为便于理解,我们举个例子。假设2017年4月11日,张三与李四签了一份住房转让合同,张三欲将广州一套住房转让给李四。该套住房是商品房,房屋产权证上注明日期是2012年7月10日,契税完税凭证上注明日期为2012年3月5日。张三在上海还有一套住房。签合同的时候,李四的心情颇为纠结,不马上签则担心张三反价,马上签又感觉该住房似乎不满5年,是否“唯一”也不确定,可能要替张三交一笔个税。这其中涉及到“5年”、“唯一”的认定标准问题。
(一)“5年”的时间起点与终点
“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住房的时间达5年以上。可见,时间起点应是购房日期,时间终点应是住房转让日期。但是在住房交易过程中,通常有签购房合同、交购房款、交契税、办理房地产权证等多个环节;且依照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与购买商品房程序又有所不同,该如何认定“5年”的时间起点与终点呢?
1.“5年”的时间起点
这里分公有住房与其他住房两种情形:
(1)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通常情况下,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会相对早些。
(2)个人购买商品房等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如张三那套住房可按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即2012年3月5日作为张三购房日期。
2. “5年”的时间终点
应是住房转让日期,具体指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
由于2017年4月11日签订住房转让合同,开具销售发票的时间很可能晚于该日期。可以认定张三自用该套住房时间满5年。
(二)“唯一”的认定
有地域范围与家庭人员范围两个方面的限制:
1.地域范围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张三虽在上海有住房,但在广东省内仅有一套住房。若再符合其他条件,即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家庭”人员范围是限于夫妻双方。如果张三是单身,则其广州住房已符合“5年唯一”免税条件;如果张三有配偶,且其配偶在广东没有其他住房,则该套广州住房也符合“5年唯一”免税条件;但如果张三的配偶在珠海还有一套住房,则该套广州住房不符合“5年唯一”免税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教师退休后去其他学校教学取得所得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
听众洪女士来电咨询: 其亲戚王老师2016年底从广州一家省一级重点小学退休。春节后,闲不住的王老师又去了一间民办学校教书。到了发薪水的日子,学校财务说要扣个人所得税。王老师很纳闷,退休工资不是不交税吗?
解析:王老师取得的收入分为退休工资与从民办学校取得所得两部分。为便于后面的分析,我们先假设,王老师3月取得广州某省一级重点小学按规定发放的退休工资7000元,另从民办学校取得所得6000元。该月王老师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首先,王老师关于退休工资不交税的说法是正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退休工资是免纳个人所得税的。所以,广州某省一级重点小学按规定标准发给王老师的7000元退休工资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其次,对于王老师在民办学校取得的6000元,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有11个项目,且不同项目的计税方法有所不同,所以,我们需要先确定王老师要按哪个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王老师从民办学校取得的60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能涉及到“工资薪金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到底按这两个项目中的哪一个计税,就看王老师是否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是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是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四是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如果王老师符合上述条件,就以其取得的收入6000元,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之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该月王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如果王老师不符合上述条件,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月王老师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1-20%)×20%=960(元)
三、关于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问题
网友熊熊问:日常工资要交税、绩效工资要交税,年终奖还要交税,这么多税?问一下,听说年终奖是单独计税?
解析:为便于理解,假设2017年1月,熊熊取得日常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2800元,年终奖12万元。
首先,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熊熊取得日常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2800元、年终奖12万元都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其次,对于年终奖在个人所得税计税方面是有一定优惠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熊熊取得的12万元年终奖可单独计税,不需与当月取得的日常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2800元合并计税。由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适用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通俗地说,就是所得越多,适用的税率就越高,所以,对年终奖单独计税,适用的税率会相对低些。
二是按照年终奖的1/12去确定适用税率。熊熊年终奖是12万元,其1/12就是1万元,1万元对应的适用税率是25%,而12万元对应的适用税率却是45%.适用的税率低些,税负自然会轻些。
熊熊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25%-1005=28995(元)。
此外,(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该月熊熊日常工资与绩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7800-3500)×10%-105=325(元)。
如果年终奖不采用这种优惠的计税方法,则该月熊熊应纳个人所得税=(120000+5000+2800)×45%-13505=44005(元)。
依照现行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熊熊可以少缴14685元(44005元-28995元-325元)个人所得税。
当然,这种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熊熊每年只允许使用一次。
作者:吴旭红(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来源:广东地税微刊
编辑:钟婷 陈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