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措施、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如何用好这一管党治党的利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在严管中体现厚爱,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考校着各级党组织、纪检机关的担当精神和担当能力。
管党治党,纪律为尺,“四种形态”是具体举措。今年初的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着重予以强调,要求各级纪委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做深做细做实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在看齐跟上中深化对“四种形态”的理解把握,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践行,体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
加深理解 提高认识
“四种形态”从提出到实践,必然经历一个理解和认识不断加深的过程。《学思践悟》专栏先后通过专题、专篇,从多个方面进行阐释,帮助各地各部门把握其内涵和实质。
“‘四种形态’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既是依规依纪从严管党治党的四种方式,是监督执纪的四个层次,也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方法和科学路径。”广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表示。“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纪律检查工作方向性的扭转。”驻农业部纪检组组长宋建朝认为,如果说纪律是把尺子,“四种形态”就是刻度,可以针对不同程度的各类问题,问诊把脉、查找病灶、对症下药……各地区各部门在探索实践“四种形态”过程中,不断加深理解领会,廓清思想认识。
越来越多的党组织和纪检机关深刻认识到,对于“四种形态”必须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加深认识,从标本兼治的角度进行领悟,从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进行理解。因为“四种形态”涵盖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囊括从违纪之前到涉嫌破法不同程度问题,体现了“全面”“从严”的要求,坚持纪在法前、纪法分开,贯通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既有惩又有治,既治标又治本,秉承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过去有一种倾向,有的党组织和纪检机关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违法了再办,造成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实践“四种形态”,必须扭转这种不良倾向,以纪律为尺管全党治全党。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纪委书记张力认为,落实“四种形态”决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决不能用处理“少数”问题干部来代替对“多数”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纪检机关不是党内的‘公检法’,要努力做治病救人的‘医生大夫’。”山西省长治市纪委一名领导干部表示,落实“四种形态”,纪检机关应坚持深化“三转”,纪检干部也要不断转变政绩观。
实践“四种形态”,谁应该唱主角?毫无疑问是党委,不能一股脑地推给纪委。“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履行党委主体责任的题中应有之义。”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委书记王俊强表示,“‘四种形态’的内容都是管党治党的工作,都是在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的,党委责无旁贷。”落实“四种形态”,要求是不是松了?当然不是。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不纵不枉,不错不漏,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现在,更多的人认识到,“四种形态”强调动辄则咎、一寸不让,覆盖了从违纪前到违纪后不同程度的问题,执纪力度更大,那种“‘四种形态’意味着反腐转向放缓”等错误论调越来越没了市场。
积极践行 扎实推进
日前,中央纪委通报的2016年上半年纪律审查情况引起广泛关注。其中,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30.1万件,谈话函询4.2万件(次)。媒体评论称,对发现的一般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时主动去管、抓早抓小,点准穴位、当头棒喝,体现了组织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实践“四种形态”,关键是在第一种形态上多下功夫,抓常、抓细、抓长,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今年上半年,在保持执纪审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处分省部级干部41人同时,中央纪委处置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507件次,比去年同期增长60.4%.既提要求又躬身践行,中央纪委对实践“四种形态”作出示范。
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加大谈话函询等工作力度,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贵州省制定出台相关制度,使开展精准约谈更加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今年上半年全省共约谈党员干部45625人。自组建以来,中央纪委驻全国人大机关纪检组已对36名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谈话提醒,达到了红脸出汗的效果。有的地方注重做好实践第一种形态的“后半篇”文章,对运用谈话、函询、电话询问、召开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反馈回来的情况作深入分析,对当事人讲明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及时了结;对当事人承认所反映问题的,提出相对应的处置意见;一段时间后,按一定比例抽查核验,凡是发现欺骗组织、隐瞒违纪事实的,从重或加重处理……
实践“四种形态”,挺纪在前,就是要动辄则咎,让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构筑起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之间的缓冲区。各级纪检机关严肃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踩“红线”、闯“雷区”的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今年以来,吉林省健全抓早抓小、快查快结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查结一般性违纪问题,共对违反纪律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5857人;盯住严重违纪的“少数”,给予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1450人。今年上半年,四川省给予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4389人,给予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1096人。
运用好前三种形态,绝不意味着放松第四种形态。各地持续保持遏制腐败高压态势,惩治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在发现阳泉市委原书记洪发科的严重违纪问题线索后,山西省委没有因为11个地级市已经查处了4名市委书记而放缓纪律审查的节奏和力度,坚决查处了这一贪腐的典型、顶风违纪的典型、为官不为的典型,同时查处了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导致系统性、区域性腐败的问题。今年上半年,河南省纪检机关共立案11169件,同比增长22.6%;处分11830人,同比上升20.5%;省纪委严肃查处了焦作市委原书记孙立坤、三门峡市委原书记赵海燕和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原队长张益民等一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案件。
解决问题 更上层楼
实践探索过程中,难免出现各种问题。各地区各部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有的地方仍存在理解偏差、实践推进不力的问题——
有的地方党委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中缺位。一些地方党委仍然认为,践行“四种形态”是纪委的事,自己甘当“甩手掌柜”,而且越往基层这种现象越突出。一些县市区纪委干部反映,自己所在县市区党委书记没有或很少进行诫勉提醒谈话,即使谈了也是敷衍了事,红脸出汗变成隔靴搔痒甚至随意聊天。
有的地方实践“四种形态”存在形式主义倾向。比如,对“四种形态”处置的各类问题数量人为“宏观调控”,层层降低形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刻意营造看似漂亮的“四种形态”分布图。殊不知,“四种形态”既是工作要求,也是理想目标,绝不意味着现在就只能处理“极极少数”,更不能将其曲解为“抓小放大”。
有的地方落实第一种形态与“成为常态”要求差距较大。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首道关口,最为关键,其能否落实,与党内政治生活状况密切相关。从实践来看,一些党组织的党内政治生活不够规范、严肃,有的领导干部或爱惜羽毛,或奉行好人主义,或有“护犊子”心理,发现干部小毛病不拉一把,使批评与自我批评流于形式,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难以日常化。
部分纪检干部的思想政治水准和政策把握能力还不能适应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要求。比如,有的依然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而不善于用党章党规党纪去教育挽救党员干部;有的对落实第一种形态心中无数、方法缺失,甚至认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并不影响干部提拔使用,担心将来受到打击报复,从而有思想包袱;有的在定性量纪上存在偏差,对不同形态的转化把握不准。
任何工作都是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中推进的,实践“四种形态”也是如此。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寻破解之道,是推动“四种形态”落地生根的必经之路。
目前,各省区市纪委和中央纪委派驻纪检组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四种形态”落实落细。江西省、驻中央宣传部纪检组等地方和单位研究制定了实践“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界定执纪审查中各种形态适用情形和处理方式,明确不同形态之间的转化条件和程序等;天津市纪委提出提高执纪审查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十项措施,包括分析信息、制定预案,严格保密、规范管理,申明纪律、解析政策,党性感召、案例启发,谈中“治病”、谈后回访;有的省区市纪委围绕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举办专题培训,针对研判问题线索、创新谈话函询方式、提升案件突破技巧、把握涉案人员处理政策等方面的做法,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讲解和探讨……
“四种形态”是高度凝练的理念和原则,不能误读、误解、误判,机械对应、生搬硬套。只有在大胆探索、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坚持学深悟透、准确把握、正确运用,才能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编辑:钟婷 陈炳文